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4********,傣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瑞丽市**镇**弄**号**栋**楼*段某租住的出租房卧室内,向段某贩卖了800元人民币用蓝色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计20.1012克。
2020年6月11日,陇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弄**号**栋**楼段某租住的出租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当场从其上身衣服的左口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20.122克。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共计40.22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照片;5、书证;6、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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