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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 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云南省梁河县人,住云南省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7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梁河县平山乡红莲寺大弯子路段被堵卡查缉梁河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上以及其驾驶的云N*****摩托车货架上缴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31.8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四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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