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向被害人罗某某介绍女朋友为名,虚构一个名为李某某的女子,用李某某的身份在与罗某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以李某某的父亲身患癌症急需钱医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40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文虎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3册,起诉书8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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