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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向赵某某称其儿子在******学校毕业后将分配到中海油公司上班,并称其有关系能为将赵某某之子吴某甲取得名额到该学校就读,毕业后安排到中海油公司成为正式职工,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安排工作需要花钱来打点办事的人为由,先后骗取赵某某、吴某乙夫妻15万元,用于自己偿还贷款及日常花销。2018年11月3日,杨某某带着赵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到陕西省周至县找到******学校招生老师朱某某的人,在交了16000余元费用之后,报名进入******学校接受培训,后被分配到广东省湛江市的北京***公司,并非杨某某当时承诺的中海油公司的正式职工。赵某某夫妻发现受骗后,要求杨某某返还被骗的15万元,杨某某谎称已经将15万元全部给了办事人,给他办事的人已经被抓,自己无法要回该笔钱。后再赵某某夫妻的再三追讨下,杨某某退还5万元,被害人报案后,杨某某又退还2万元。2020年7月8日,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剩余的损失共计8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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