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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彝族,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人,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3********,大学本科,户籍地、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由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月21日,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先通过口罩紧俏缺货未按约交付口罩而如数赔偿违约金,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谎称找到了取得口罩的进货渠道,骗取徐某某货款总计112.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取到赃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账户截图、编造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银行卡收支明细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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