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开设赣州**文化传媒有限业务总监,住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芜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无古玩、藏品鉴定资质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公司员工。公司在没有真实买家、不举办真实活动、不提供实际服务的情况下,以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业务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称公司有“博拍文化”等网络平台可供古玩、藏品交易,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向业务人员咨询业务。随后,业务人员要求咨询人员提供古玩、藏品的照片,在咨询人员提供照片后,业务人员无论古玩、藏品真伪,均称古玩、藏品品相好,在平台出售几率很高,并提供虚高的成交价格,诱使被害人缴纳实名注册费到公司微信平台上架古玩、藏品。此外,公司还要求业务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本公司古玩、藏品成交的截图、视频,营造公司平台交易成功率高的假象,骗取被害人对公司的信任。被害人缴纳实名注册费后,公司又以会员等级升级、私人订制、参加展销会等各种名目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某授意公司部分业务员到安徽省、江西省等地经营分公司,以上述类似的方式实施诈骗,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犯罪集团。至案发时,陈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从被害人王某某(嵊州籍)等人处骗得人民币至少3780000余元。
其中,赖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江西省赣州市开设赣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上述类似诈骗模式,诱骗客户到“寻宝收藏”网络平台出售藏品,以实名认证、议价会、媒体宣传等各种名义名目骗取钱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为公司业务八部总监,有个人及团队业绩提成,其团队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322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赃人民币23000元,钱款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鑫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76399****。
2.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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