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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伪造的出院记录、费用明细和收费票据向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可得报销金额合计77536.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8日,杨某某携带伪造的其本人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20日在南京鼓楼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和费用单据88285.89元,向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因杨某某本人2019年度未参保、不能报销,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蔡某某将上述材料退回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又于2020年6月12日携带伪造的其儿子王某某(2007年出生)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和费用单据61512.5元,向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可得报销金额为32964.34元;

2. 2020年6月22日,杨某某携带伪造的其母亲储某某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6日和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两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和费用单据44752.5元、49632.1元,向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可得报销金额为20287.54元、24285元。

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伪造的其儿子王某某、其母亲储某某的相关材料和费用单据向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后,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复审时发现上述材料和费用单据有异常,故未将医保报销费用汇入杨某某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杨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南京鼓楼医院财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收费票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77536.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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