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长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宽城区大经路与新发路交汇处欧亚奥特莱斯8楼美食广场,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2019年01月,杨某某又以能够挑选好楼层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元,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民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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