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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9********,汉族,本科文化,2016年9月起担任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副经理(南通地区营销负责人),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杨某某管理佣金发放的职务便利,在顾某某已经向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定金购买南通开发区**广场**幢**室商铺的情况下,将该客户虚构成孟某某实际经营的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客户,骗取世茂公司佣金157095元。

2020年3月26日、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向**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144527元、12568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机关从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综合类付款审批表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鹤新

检察官助理    远桂宝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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