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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3人诈骗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里**栋**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后于同年11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开设兼职平台,团伙成员下设“外宣”、“外宣队长”、“外宣主管”、“登记”、“登记主管”、“培训”、“培训主管”,由“外宣”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招聘兼职广告,并将有意做兼职的求职人员拉入IS语音平台由“登记”对求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后,再由“培训”介绍兼职工作的流程与方法,并以收取入职费、升职费为由收取求职人员钱财。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开设的兼职平台基本无法向求职人员提供兼职任务,但仍由“外宣”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虚假兼职广告,以收取入职费125元、升职费148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系诈骗团伙策划者、组织者、最终受益人,负责策划组织团伙架构、分工,制定分赃规则,收取、汇总“高级培训主管”上交的被害人交纳的148元高级培训费,并从中非法渔利。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约3550人入职费,约2360人升职费,犯罪金额人民币约7930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2600元。被告人张某某系诈骗团伙“初级培训主管”,明知其所在的兼职平台基本无法向求职人员提供兼职任务,仍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及收取、汇总下线上交的每一个被害人交纳的125元入职费,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制定的分赃规则,将诈骗所得分给所有参与诈骗的团伙成员。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约3550人入职费,犯罪金额人民币约443772元,非法获利约17750元人民币。被告人康某某系诈骗团伙“初级培训”,负责对求职人员进行培训,后通过让求职人员扫描其本人或被告人张某某的收款码,收取125元入职费。被告人康某某诈骗约697人入职费,犯罪金额约8712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74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在我院审查期间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及个人获利,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四年八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古雁武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单页证据八张,光盘十五张。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份及赃款一万七千四百四十八元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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