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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回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建设路**号济南市市中区**局**室,使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王某某(女,35岁)储物柜,盗窃其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l9309元。

同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失主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作案工具)、书证(谅解书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赃物追回,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6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钥匙1把)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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