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西平县**城**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所在地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金水湾鑫香名品店内,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吕某某女儿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9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西平县**城**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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