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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205号 

被告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2000********,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丝猴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海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6.70元。

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通辽**中学北门**超市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6.70元。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通辽**中学北门**超市北侧胡同内,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同其朋友苑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16.7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海某某、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55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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