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石佛镇杨庄村跟随成某某干活,成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晚上住在中滩镇自己经营的“辉煌网咖”网吧并照看网吧。2020年8月28日上午8时许,成某某和妻子从网吧住处离开,送女儿去幼儿园。离开时被告人杨某某在网吧,故成某某未锁住处及网吧的门。被告人杨某某趁成某离开后进入成某某住处盗窃2200元现金逃离网吧。成某某回到网吧后发现钱被盗,遂驾车追至石佛镇农贸市场抓住被告人杨某某并报警。石佛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当场查获被盗2200元现金。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书记员:赵丽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换押。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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