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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199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街道**路***路**号**首饰店内,假装欲购买金器,店主曾某某将一截价值1140元的3克重金项链拿给杨某某看,杨某某趁曾某某打磨金器不注意之际,将该截金项链装在口袋内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街道***村******号**超市内,假装欲购买香烟,店主吴某某拿出两条价值1400元的2字头中华牌香烟,杨某某趁吴某某不注意之际携带香烟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镇*****号**金银加工店内,假装欲购买金器,店主邓某某为其打造一枚价值3681元的约9.69克的金戒指,杨某某将该枚金戒指戴在手上把玩,后趁邓某某继续打磨金器不注意之际携带金戒指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底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诸暨市**镇*街****首饰店内,假装欲赎回金戒指并重新打造一枚,店主刘某某将原戒指熔化后重新打造一枚金戒指,杨某某将该金戒指戴在手上假装打电话,趁刘某某打磨金器不注意之际逃离现场,价值至少3681元。

5、2020年2月9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诸暨市**镇**村小店内,趁小店无人看管之际,窃得店主王某某放于收银柜抽屉内的现金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曾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82********;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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