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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址为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绿茵岛花园雅涛1街76号别墅处,乘无人发现之机,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上述别墅并在一楼客厅处盗去被害人放在沙发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迎宾路绿茵岛花园雅涛二街7号别墅处,乘无人发现之机,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上述别墅二楼,先在被害人邬某某的卧室保险柜内盗去现金人民币约6000元,后再去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卧室内盗去放在室内公文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携赃逃离现场。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州市海珠区三滘村后滘西大街88号二楼博胜网络会所B区140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洛浦街迎宾路绿茵岛花园雅涛二街7号别墅二楼大厅桌面上塑料盒表面提取的指印1枚与样本杨某某的右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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