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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本区小谷围街广东省中医院住院楼1号9楼,分两次盗去海南**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层的12卷全新永盛发WDZ-BYJ-4.0平方毫米电线(1卷100M,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67.96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森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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