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瓶车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宋某甲家,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甲家二楼卧室衣柜里的两条玉溪烟、两元、六元一个的红包数十个共计1000余元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溪烟价格共计400元。
2020年8月28日、29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瓶车去至岳池县**乡**村**组**号宋某乙家,采取翻墙翻窗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乙家一楼的6瓶装“东方元帅”白酒一件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酒价格共计2160元。
2020年9月1日上午1 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李某某家,采取斧头破门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一楼卧室床上凉席下的500元现金人民币、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672元现金、一枚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镶有玉坠的银色项链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格为1617元,金手链价格为2267元,黄金耳钉价格为1234元,金项链挂坠价格为1676元,钻石戒指价格为395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了部分被盗物品,并将扣押的黄金项链1根、玉坠项链1根、黄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对、现金672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东方元帅”白酒4瓶发还给了被害人宋某乙;红包184个(440元)、玉溪香烟一条发还给了被害人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盗财物已部分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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