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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出发大厅44号门“聚享金秋”宣传牌旁,盗得A某某放置在行李手推车上的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400元、护照1本。

(二)同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址二号航站楼H岛服务台旁,盗得王某某放在在柜台上的红色袋子1个,内有雅迪斯赔针织开衫1件、陶陶居牌鸡蛋卷、芝麻饼各1盒。

(三)同年1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址二号航站楼出发大厅48号门休息区,将曾某某放置在休息椅上的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银行卡7张、台币硬币232元、泰铢硬币5泰铢、人民币硬币2.7元、人民币纸币5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A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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