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县**乡**组**号。2018年8月21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31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广场**超市后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方某某停放于此的女式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元。
2、2019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欲窃走被害人刘某某梅之仙杨梅酒二瓶、中国劲酒一瓶、腾哥麻辣串一包,多味斋香辣猪蹄两包、康师傅香辣牛肉拌面一桶,后被发现而未能窃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67.3元。
3、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饭店门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的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元。
4、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大道**号**楼梯口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山地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豫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