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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挖机驾驶员,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于2019年3月2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追缴违法所得400元;2019年7月10日因赌博被太湖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晚至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工程工地无人看管之机,盗走5车共计355吨中国能建安徽电建二公司**分公司堆放在该工地团山路段的麻砂出售,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900元。

2.2019年11月27日晚至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工程工地无人看管之机,盗走11车共计760吨中国能建安徽电建二公司**分公司堆放该工地团山路段的麻砂出售。同时,杨某某还向在该工地盗窃129吨麻砂的他人提供帮助。以上杨某某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元。

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麻砂2019年12月26日时价值每吨9元,盗窃的麻砂共1244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1196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且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马万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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