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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9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广州市**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派潭镇在经营广州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杨家壮牌酒类食品,在此期间,擅自添加含西药成分的西地那非的非食品原料至其所生产、调配的杨家壮酒中以增加酒的销量。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1月多次对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杨家壮酒半成品酒、成品酒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并经检验杨家壮酒38度、杨家壮酒35度、金樱子酒半成品、杨家壮酒(18缸、14吨,)均检测出含有不同浓度的、不得添加的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上述被查获涉案酒产品,经价格鉴定:杨家壮酒(38度,5824瓶)价值37865元(全新成品价)、杨家壮酒(35度,360瓶)价值9360元(全新成品)、金樱子酒150kg,价值1800元(半成品)、杨家壮酒18缸共14吨价值16.8万元(半成品),共计21.7016万元。

2018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增城区派潭镇围园村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涉案酒类产品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产品鉴定意见和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0208****。

2.本案卷宗材料六册。

3.缴获的涉案金樱子酒150kg、杨家壮酒38度5824瓶、35度360瓶、杨家壮酒14吨共18缸等物品,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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