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淮北市**村**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濉溪县**蛋糕店的糕点进行抽检,在其店内发现含铝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随机对当事人加工的糕点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小蛋糕铝残留量330mg/kg,大蛋糕铝残留263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被告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大蛋糕5kg,小蛋糕4kg。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濉溪县刘桥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闫**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等;
4.鉴定意见: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加工蛋糕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小蛋糕铝残留量330mg/kg,大蛋糕铝残留263mg/kg(干样,以A1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重金属严重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2020年6月22日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相山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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