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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0********,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18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2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甲“十八廖”“肖家盘”两块山场的杉树。2020年3月上旬,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木工粟某某到“十八廖”山场砍伐杉树42株,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原木销售至会同县飞宇木竹经营部,得款7880元。同年3月12日,杨某某雇请粟某某到“肖家盘”山场砍伐杉树36株,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原木堆放在山脚。2020年3月14日,杨某某以34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李某乙“王家田坎上”山场的杉树。两天后,杨某某雇请粟某某到“王家田坎上”山场砍伐杉树18株,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原木堆放在“王家田坎上”山脚。同年3月20日,杨某某将“肖家盘”和“王家田坎上”山场的杉原木装运到会同县飞宇木竹经营部准备销售时,被会同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2020年11月18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在“肖家盘”和“王家田坎上”山场滥伐的杉原木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到“十八廖”“肖家盘”“王家田坎上”山场共砍伐杉树96株,立木蓄积为34.2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杉原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34.2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唐小燕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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