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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号村**组**号,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犯罪地在濂溪区,该院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和5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二次在其租住的九江市濂溪区**宿舍**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和6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二次在其租住的九江市濂溪区**宿舍**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外号“猴子”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和天下会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5.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爱华

检察官助理:王  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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