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2018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应陈某某的邀请,到陈某某租住的漳平市**街道**巷**号**室,与被害人易某某及林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喝酒。在喝酒期间,易某某与林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劝架之时,打了被害人易某某一巴掌,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易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多处骨折。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易某某出具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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