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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3********,白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二组**号附**号,现住大理白族自治洲鹤庆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释放,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寸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2日21时许,杨某某发现寸某某与和某某在雪山路金川大厦“鸿旺超市”附近,怀疑和某某与寸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拳打脚踢殴打被害人和某某,导致被害人和某某头部、盆骨等部位受伤,2018年12月11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和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和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被害人和某某本次受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活页鉴定意见、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共计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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