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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2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2月起,在其家中(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背**巷**号)通过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将投注情况上传至上家朱某某(另案处理)指定的赌博网站,或直接通过微信报单给上家,上家则返还其一定比例水钱;2019年3月19日19时30分许,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

经对被告人微信及电脑中赌博网站进行统计:

一、赌客彭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的六合彩赌资合计147510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的六合彩赌资共计25990元(虽二人称其中有换钱等其它资金,但二人均无法证明,不予采信);

二、赌客“**婆”即黄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的六合彩赌资共计14790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朱某某(另案处理)投注的六合彩赌资为166480元,上家朱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杨某某的六合彩赌资为47880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电脑中2019上3月12日至16日在网上投注的六合彩赌资为1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电脑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3.证人证言: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电子证据:微信注册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赌博网站投注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珊

(院印)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电脑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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