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20年3月份开始,便通过qq软件以建立群聊的方式开设名为“同学会”的“时时彩”赌场。该赌场由杨某某自己坐庄,并利用私彩网站:1122kai.c0m的开奖结果作为依据进行“澳洲**”彩种的赌博。期间,杨某某通过微信向网友“A00**”购买了一套设赌托管机器人,主要用于帮赌客上下分、自动转发开奖结果等。然后,杨某某在qq软件上通过搜索区域好友的方式添加他人为好友,并向其介绍有关“澳洲**”彩种的赌博方式,后将“(嗨**) ”等赌客拉进“同学会”qq群进行投注参赌。该赌场每天接受赌客投注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2020年6月18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至被查获为止,该赌场共接受赌客投注滚动流水共计约100万元,而根据调取到案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该赌场共接受投注输赢犯罪数额共120654元,杨某某牟利共计147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流水账、有关设赌参赌手机截图、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等书证、物证材料;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六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