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某(均在逃)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抽水及看路;杨某丙、陈某某在该赌场中负责摆放桌椅、给赌客购买饮用水;杨某乙则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该赌场开设以来,以“游击战”的方式在**村新村场与旧村场中隐蔽的树林处随机变换位置。赌场白天营业时间为14时至17时,晚上营业时间为21时至凌晨2时许,参赌人员约二十人。
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民警在现场查处扑克牌、桌椅等多件赌具,收缴赌资人民币13899元,治安拘留及罚款1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陈某甲、莫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陈某子、严某某的证言;
4.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刑事判决书;
7.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拒绝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碟十一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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