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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1*1*0***,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永城市东城区**菜市场附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镇**社区三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29日由永城市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故对被害人李某滋事,持啤酒瓶扎伤其面部及左侧胸壁处。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陈述;

3、证人李某、戚某某、徐某等人证言;

4、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永城市看守所;

1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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