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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117,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向罗某某提出开房后,罗某某找到赵某某出房费200元人民币,让张某使用其微信找《木色民宿管理有限公司》老板侯某开了曼哈顿2123房间,随后,赵某某带着毒品来到房间,被告人杨某某与罗某某、赵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9月6、7日被告人杨某某继续住在曼哈顿2123房间,并于7日续房费200元人民币。9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赵某某、罗某某在2123房间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9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赵某某、罗某某、符某某在2123房间房间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7日22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罗某某、赵某某、符某某、侯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 侦查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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