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200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十堰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疫情影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丹江口市,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案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大伯位于丹江口市**小区**室的家中,容留朱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未到案)、王某乙(未到案),以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5人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后外出吃饭,饭后于当日晚22时许返回丹江口市**小区**室,杨某某再次容留朱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对杨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截****;2.证人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德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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