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路下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路下街**号麻将铺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该麻将铺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9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杨某某经营的该麻将铺进行检查时,从该麻将铺内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箔纸一条,依法予以扣押,并将杨某某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案涉“冰壶”内液体及锡箔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铺内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