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户籍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7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E馆3楼**餐吧从事调酒师工作,期间饮酒。下班后,杨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长安出行”APP租赁了车牌号为渝DK****的小型轿车用于回家。2019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从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出发,沿南滨路往巴南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岸区南滨路俊逸第一江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路灯杆,造成车辆受损、市政照明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一路人见状遂报警。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市政照明设施损失7335.06元、修车费用37000元,并将修好的车辆交还给了租车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刘 倩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15736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