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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汉族,高中毕业,济源市**经营部员工,住济源市**办事处**村。2013年6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UZ****普通客车行驶至济源市克井镇柿槟立交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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