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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石家庄市**区海**小区物业职员,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街**号,现住**。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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