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3********,汉族,本科,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嫖娼于2012年12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3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E****小型轿车行驶至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大道与新海大道交叉路口,因路人举报被出警民警查获。后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向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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