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5日14时4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N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36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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