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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苑**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53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U0****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环市东路区庄地铁站E出口对出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粤A3****号小型轿车及粤A9****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23时41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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