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先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0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附近出发,沿小东门往老江北方向行驶至八角楼街中联酒店外,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新桥河村出发,往巴中城区方向行驶至巴州区回平路2KM+500M路段时,与对向由岳某某驾驶的、川Y*****号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中,杨某某维修了被害人岳某某被撞的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305649****、188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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