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9********,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开发区**楼**室。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年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年20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2时,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谷县永平镇学府路往永平镇新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路4公里500米(景谷二中**门前路段)时与杨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送检的杨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7.87mg/100ml血。经认定,杨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玲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住景谷县**镇**开发区**楼**室。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