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汉族,中专文化,顺丰快递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升阳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东3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 马艳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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