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孟某某、郭某某,经过本市桥头镇桥东路永平桥路段时,与邓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孟某某、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杨某某在现场被交警带回审查。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4mg/100ml,郭某某辉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邓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摩托车等物证,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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