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宝鸡市高新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时,与道路西侧道路护墙及停放于道路外的陕****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刘某某伟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现场照片、血醇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诊断证明、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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