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21966********,汉族,高中肄业,**厂法人代表,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户。2019年1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伍某某、表叔何某某等人在衡阳市石鼓区雅士林大桥附近“渔当家”饭店吃饭喝酒,其中杨某某喝了一杯米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湘******昌河牌面包车搭载何某某沿衡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加气站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1.64mg/100ml。
2018年12月24日,杨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耀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7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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