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回迁楼**-**-**,无业。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P****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大街西100米处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对此鉴定存有异议,要求重新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回迁楼**-**-**,联系电话:1573185****;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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