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已注销蓝色北京牌机动车由**村西向东行驶至**村北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8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已注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明知自己为酒后且该机动车为注销车辆仍上路行驶的行为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深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过为证,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辰时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