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先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执行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至宿迁市宿城区文峰奔驰4S店东门南侧 16米处时,撞到停在路边的陆某甲的苏NB****号小型轿车,至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甲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取的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4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