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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小区**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载徐某某)行驶至扎兰屯市文化小区西门蜀道火锅门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举报至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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